佩蒂股份(300673爱体育- 爱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8爱体育,爱体育官方网站,爱体育APP下载
第一条 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管理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管理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管理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评估和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四)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六)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七)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八)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与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事前审核。
(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成立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策略,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及时登记业务台账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财务部应当及时登记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与日常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各类期货与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与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与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的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业务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及公司制度给予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等惩罚措施;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漏洞、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与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与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为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